早安!
希望這個題目沒有嚇到太多人,讓大家連開信的念頭都沒有,就直接丟垃圾桶。今天想跟大家介紹「舉證責任」這個概念。個人私心認為法律中以民事法最為龐雜,侵權法則是民事法中相對複雜的,而且它不但複雜,也很實用。這樣想好了,你什麼時候會想告人?當然就是對方做了什麼對不起你的事,想跟他要錢是吧?要告對方時,程序上怎麼進行叫「民事訴訟法」,你可以把它想成球場上的規則,懂的人就有體能和技巧以外的優勢。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法中很複雜的一個領域。複雜+複雜=超級複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真的不好懂,但也很有趣,邏輯性非常強。所以本篇文章以財報不實之董事賠償責任為例,說明舉證責任。看完本篇文章,您可以了解:
甚麼是舉證責任?
甚麼是推定過失責任?
董事應該怎麼做?
侵權責任
想像一個情況,當你投資股票輸錢,這時要怎麼辦?還能怎麼辦,就自認倒楣了唄。沒錯,這就是法律針對損失發生時最基本的處理原則,那就是讓損失留在它發生的地方。當你想減少損失,找人幫忙分攤時,你得「證明對方有責」。「證明」衍生了舉證責任分配,稍待進一步說明,「有責」指的是「責任」與「因果關係」,也就是對方導致了損失的發生。
當財報不實案件發生時,大眾第一個反應是相關人等應該賠定了,常忽略一個重要的前提-到底有沒有損失發生。當沒有損失時,提什麼民事訴訟?筆者曾處理過一件上市公司的財報不實案件,最終投保中心並未提起訴訟,主要就是不實財報揭露後,到大眾知道那是不實的財報為止,這段期間公司股價並未下跌。也許你會覺得哪有這種事!還真的有,有時候財報不完全是虛構的,公司只是透過將利潤切割在不同會計期間來操縱各期損益,雖然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但錢收得回來,公司基本面也不錯,投資人並不是這麼care這件事,所以股價並未下跌。既然沒有損失,那要告甚麼?
財報不實案件之因果關係可再進一步分為「交易因果關係」與「損失因果關係」。被告之作為或不作為(在財報不實之董事責任案件中,通常是不作為),導致了不實財報,而投資者依據這份財報投資了股票,導致損失,這整段稱為「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則是用來定義或限制損失範圍。
舉證責任
由誰負責證明個案是否符合法條規定的構成要件,就是舉證責任分配。學術上對於訴訟進行的法理上存有許多不同的看法,本文看法傾向於法院扮演的角色應該像足球場上的裁判,維持好場上的秩序即可,不應過分積極,甚至成為場上的第12人。在這樣的基礎上,比較認同源自德國的「規範理論」。也就是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
規範理論發展之初即有其先天上缺陷,隨著時代演進,對於部分現代型交易的適用性變差了。例如財報不實、產品責任與公害事件等。在這些事件中,資訊大部分掌握在被告手中,當資源的掌握不對等,又死守規範理論時,就可能有武器不平等的狀況。為了解決此問題,即有舉證減輕的適用。舉證減輕的方式有幾種,有直接在法條中規定的,亦有由法院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操作的。由於公發與非公發公司財報不實適用的法條不同,為說明上的方便,以下將以公發公司財報不實為例說明。
董事是否有責之舉證
董事的民事責任到底有多大,或許可以由2020年這篇自由時報的報導一窺端倪,截至當時涉及的案件,求償總金額高達80.36億元,即便依比例分擔,董事應負擔金額想必不會太低。文中舉例的博達案,監察人判賠5,551萬元,即令人咋舌。董事責任大是兩個原因造成的,首先由於這些個案是上市櫃公司,牽連者眾,成交量越大,價差越高,賠償數額即越大。再來則因證交法規定,董事對財報不實負推定過失責任,董事要負責證明自己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才能免責所致。
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主張權利者應負舉證責任,所以投資者理論上應該要證明這幾件事:
財報確實有問題。
董事故意或未盡注意義務,導致財報不實。
投資者誤信錯誤財報,做出投資決策。
該等投資決策造成損失(包括損失金額的計算)。
若真的照這程序走,投資人心大概就先涼一半,除了財報有問題,每一項的證明都極其困難。也因如此,政府除了設立投保中心,由投保中心代位提起團體訴訟,解決資源不對等的問題外,也在證交法中對董事的責任做了舉證減輕–法條中直接規定董事負推定過失責任。
剛已提過,主張權利者應負舉證責任,證交法直接規定董事負推定過失責任,亦即若無反證,法院即可認定董事有過失。誰需要舉反證?當然就是董事。規範董事責任的證交法第20條之1第2項: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相較規範會計師的第20條之1第3項: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可以看出兩者差異的地方嗎?相較於董事的推定過失責任,會計師負一般過失責任(就是舉證責任還是在投保中心,是的,人家的公會在做事)。值得一提的是,發行人(公司)所負的是更重的無過失責任,意思是只要財報被證明不實,不用證明公司(發行人)有沒有故意或過失,可能就得負責(投保中心還是得證明投資人有損失,以及不實財報導致損失發生)。這裡須注意的是,推定過失責任僅過失為推定,也就是只有「董事故意或未盡注意義務,導致財報不實」這件事不用由投保中心證明,其他的舉證責任還是在投保中心。
因果關係之舉證
前段交代了責任有無的證明。惟即便是無過失責任的發行人,投保中心也僅不用證明其故意或過失的有無,至於「歸責」中的「歸」,也就是因果關係,還是要證明的。因果關係可分為交易因果關係與損失因果關係。證明時,法律上講的是相當因果關係,此處所謂「相當」係指「通常足生此種結果」而言。係站在各該條件之立場,探查該等條件就損害結果之發生是否具備客觀之預見可能性。例如不實財報使投資人決定買賣或持有特定公司之股票,惟後續因公司資金週轉問題,導致退票而股價下跌,並進而引發包括公司下市等事實。案例中的財報不實為間接行為,公司退票則為直接行為,其他還有總體經濟變化等影響公司股價的因素。原告要舉證不實財報與損失間的相當因果關係,有相當的困難度。
從董事立場,這真是個好消息。那同時跟您報告個壞消息。前段提及,許多學者及實務界人士認為,由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之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可能產生武器不平等之情況,有必要透過舉證減輕加以救濟。在財報不實的案件中,即屢見法院引進國外之「詐欺市場理論」。以減輕投保中心對於交易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詐欺市場理論借用了財務學上的效率市場假說,邏輯是這樣的:在一個效率市場,不實資訊(如不實財報)會影響股價,而投資人用市價買了股票,即代表間接受了這個不實陳述的影響。所以只要證明了財報是不實的,即可引用詐欺市場理論,省去了證明交易因果關係(投資人相信了不實財報才去買股票)的麻煩。
有唸過財務學的,看完了前段的說明,可能都會覺得這論述在強式效率市場下應該不成立吧?是的,學說上有強式,半強式與弱式效率市場假說。若這裡指的效率市場是強式效率市場,即便財報是錯的,市場價格應該都能正確反應真實情況。但我曾看過一個判決,判決書認為因該股票為興櫃股票,興櫃市場不是效率市場(我猜他應該是要講不是強式效率市場),所以不能引用詐欺市場理論之1。ㄜ……,這跟我的理解好像剛好顛倒,不就是非強式效率市場,不實財報才能影響股價嗎?
董事應該怎麼做
複習一下,財報不實案件發生時,董事要不要賠錢,有四件事要證明:
財報確實有問題
這件事應該由投保中心負責證明,但通常訴訟會發生,都是公司實質營運面產生了一些問題,財報不實只是被附帶被挖出來的。我還沒看過證券主管機關進去查了後,會說財報沒問題的。然後一旦被主管機關「認證」是不實財報2,你認為投保中心舉證會很困難嗎?
投資者誤信錯誤財報,做出投資決策
這件事證明本來是很困難的,但你也知道,輿論總是同情弱者。不可諱言的,不實財報案件中,有時會碰到法院較偏向投資人。雖然對於詐欺市場理論是否能適用,實務判決仍有不同看法,但一旦採用,連證明都省了。由於無法預期,你能做的就是拜拜,看能不能分到一個對被告較友好的法官。
該等投資決策造成損失(包括損失金額的計算)
這是一個在訴訟上可以努力的方向,不過當財報有問題,又被以詐欺市場理論減輕投保中心的舉證責任時,這邊可以努力的大概就剩賠多賠少了。
董事故意或未盡注意義務,導致財報不實
當你是一個認真負責的董事,這是一個應該要事先做好規劃的地方。既然法條已直接推定了董事的過失責任,那就認分一點,想辦法留下證據,在必要時證明董事有盡注意義務。本文認為應該善用下列三項:
內控制度。
稽核人員。
會計師。
如何結合這三者,將瞭解、溝通與評估的過程予以流程化,書面化,是未來舉證免責的關鍵。也歡迎有興趣的讀者,來信進一步瞭解與討論。
結論
上市櫃公司財報不實案件之賠償,都是由投保中心代位提起團體訴訟。要知道這是投保中心的主要工作,裡面雇用的律師,就是專門在打這類型訴訟,其專業度可想而知,一般人應該不會想對上他們。而一旦對上時,原來應該由投保中心證明的事項,「董事是否已盡專業義務」,已用證交法直接規定由董事負責舉證。交易因果關係又時不時的有法院引進詐欺市場理論適用,而減輕投保中心的舉證責任。
董事的處境感覺真的不太妙,除了祈禱公司不要出事外,平時更應做好監督的角色。證據講究的是證據力,當事人嘴巴講的,當然比不上過程中留下的書面紀錄。國外甚至已有協助董事留下證據的APP出現。如何結合內控制度、內稽人員與會計師,盡到注意義務,留下書面記錄,是董事在投資人意識抬頭的好訟環境下,應有的思維。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37號判決。
我還真的看過主管機關「認證」的不實財報,到高院都還是認定財報不實,被最高院駁回(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25號民事判決),送專家鑑定後,才認定並無財報不實。ㄟ……,被告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