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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在會計或法律領域,營建業向來是個令人煩心的產業。交易型態多,交易複雜,牽涉金額大且易有爭議。日常合約的訂定與會計處理就會讓承辦人員燒掉很多腦細胞了,一旦發生工程爭議,其勞心勞力的程度更令人難以想像。偏偏工程爭議又是營建業的日常,攤開國內上市櫃營建業財報,不難發現都有相關揭露。而工程業的財務報告又長的和別人不同,「合約資產」與「合約負債」這類陌生的名詞,更讓一般報表閱讀者摸不著頭緒。本篇文章將說明營建業收入認列與發生爭議時的會計處理,並進一步提醒可能衍生,易被忽略的營業稅議題。看完這篇文章,希望能讓您瞭解:
營建業收入認列方式。
工程爭議會計處理。
衍生之營業稅特殊議題。
營建業收入認列方式
「商業會計法」(以下簡稱商會法)是規範會計資訊的法律1,進一步說明收入認列方式前,應先瞭解商會法相關規定。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商會法第59條中段原規定:「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期前按完工比例法攤計列帳。」惟配合IFRS 的導入,該段已被刪除2。實際運用時若僅參考商會法第59條的規定,可能有不明確而無法操作的問題。經濟部依商會法第13條所訂定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則提供了另一個方向。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何謂「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公司)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IFRS15),非公開發行公司則以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公報(EAS10)處理。本文接下來若未特別說明,將以公開發行公司為主。依IFRS15之規定,收入認列應遵循下列五步驟:
辨認合約。
辨認履約義務。
決定(衡量)交易對價。
配合對價與義務。
滿足履約義務。
辨認履約義務
各位從這裡應可觀察到法律與會計間的緊密關係,會計係以履約義務為處理對象,基於其性質決定應於單一控制點移轉時認列收入,或隨時間(即履約程度)認列收入。故會計人員若讀不懂合約,連記錄交易可能都會有困難。可辨認的履約義務在合約上必須可與其他履約義務區分,且客戶可單獨從這項履約義務獲益.打個比方,當合約中承諾(履約義務)移轉房屋,則鋼筋、水泥僅為該履約義務的投入要素(合約無單獨顯示,且客戶拿了鋼筋水泥,是要……?),而並非可辨認之履約義務本身。另外像導入POS系統,一般均需依客戶需求重大修改,客戶僅取得公版POS系統時,並無法從中獲益,所以公版軟體加上客製化的服務,才是可辨認履約義務。過往很多財報舞弊均發生於這個領域,例如明明是一個Turnkey的半導體產線安裝合約,半導體設備的錢當然占其中很重大比重,惟客戶要的是整體產線順利運轉,並非設備本身。為了提早認列收入,公司將一份合約拆成服務合約與設備合約(或是連拆都不拆,反正會計師也不看合約?),然後設備運過去就認列收入。這樣的處理在一切正常時,只會讓會計師覺得怪,怎麼錢收得這麼慢,惟一旦發生爭議,整筆帳款被卡住時,以後應該就不會將Turnkey聽成Turkey了。
完成履約義務
會計係在企業所承諾之商品或勞務「移轉」予客戶時,視為履行義務而認列收入,移轉係指客戶取得對該資產之控制權。控制權可能是某一時點一次取得,也可能是隨時間經過逐漸取得。收入據此分為在某個時點一次認列與隨時間經過逐漸認列。看到這,也許有人會覺得,收入當然是一次認較好。但須瞭解,一次認可能是開始時就一次認,也可能是完成後一次認,想像你起了個建案,要等到全部蓋好,房子賣出去時才能一次認列收入,中間過程是否會有對股東交代經營績效的壓力?當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時,屬逐步滿足履約義務並認列收入:
隨企業履約,客戶同時取得並耗用企業履約所提供之效益。
企業之履約創造或強化一項資產(例如,再製品),該資產於創造或強化之時即由客戶控制。
企業之履約並未創造對企業具有其他用途之資產,且企業對迄今已完成履約之款項具有可執行之權利。
營建業通常較難符合第1點的條件。例如以客戶為起造人,按客戶設計圖,於客戶擁有之土地上施工之工程,就有可能符合第2點,但大部分的情況,還是較難由第2點直接判斷。第2點與第3點係基於不同面向上的判斷,第2點係由客戶面判斷,第3點則由企業面反向觀察。第3點的重點在後半段,「企業對迄今已完成履約之款項具有可執行之權利」。大部分企業未能逐步認列收入的原因,就是未能符合「企業對迄今已完成履約之款項具有可執行之權利」。這也是為什麼本文從一開始就強調合約的重要性,惟有從合約中,以法律的觀點確認此條件,才能正確的認列收入。若符合這個條件,接下來的問題則是比例如何認列?一般來說有依完成程度衡量,有依投入成本衡量,而隨時間經過以直線法認列則非常少見。若企業無法合理衡量履約義務之完成程度時,應評估所換得代價是否可回收滿足履約義務所發生之成本,無法回收的成本應立即認列為損失,並於已發生可回收的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亦即收入與成本同額認列,不影響當期損益)。
工程爭議會計處理
說明工程爭議會計處理前,先來盤點帳上涉及的科目。我們以常見之投入成本法為例。實際投入的成本會累積於「工程成本」中,將「當期工程成本/預計工程總成本」,可得到完工比例。將「工程價款×完工比例」,則可得到當期應認列之工程收入,並累積於「合約資產」中。依合約規定請款時,則將該金額由「合約資產」轉列「應收帳款」。當收款進度比所估列的完工進度(履行義務的程度)快時,則「合約資產」會變負數,此時轉列「合約負債」。
當工程爭議發生時,可依循下列步驟判斷適宜的會計處理:
盤點帳上與該工程相關之資產與負債。
諮詢專家。
決定會計處理方式。
盤點帳上與該工程相關之資產與負債
當工程爭議發生時,首先應盤點帳上與該工程相關之淨資產。包括合約資產(或合約負債)、應收帳款、履約保證金、已購尚未投入之材料、應付供應商款、不可取消的進貨承諾等。企業應判斷資產面是否須提減損,是否須估列或有損失。由於工程爭議的複雜性,處理時應諮詢專家,必要時並應取得專家出具之意見以為入帳佐證。
諮詢專家
工程爭議常見的專家包括律師與工程方面的專家(如土木技師)。例如總價承攬之合約,常見圖說與合約數量不一致之爭議,此時即須工程專家的意見。至於律師則係就存在之事實與掌握之證據,說明訴訟策略與可能結果。財務報告編製者須認知到,律師意見函通常不會對訴訟結果給一個肯定答案,估計的責任最終還是落在編製者身上。這時須透過與律師討論,取得必要資訊,如請求權基礎,我方掌握之證據與訴訟策略,過去判例與律師之判斷等,以合理估計敗訴之可能性與損失範圍,並據以估列入帳。
決定會計處理方式
工程爭議如何入帳與過往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息息相關3。對於營建業來說,工程爭議或許是日常,但當涉及到報告重編時,事情就大條了。甚麼情況下要重編報告?簡單說,就是先前的會計處理有錯誤。有些人可能認為報告出錯有很嚴重嗎?但須知道這份報告可能已經用來做盈餘分配,有的投資人可能基於這份報告而買進公司股票,然後管理階層一句話,說先前出錯了,真的很抱歉,就了事了嗎?這裡衍生的問題較多,風險會較大,能不重編當然盡量不要重編。當工程爭議發生時,一定要先依上述收入認列方式判斷收入認列是否有問題,若沒有問題,接下來就是減損提列(或損失預估)的問題。若很不幸因掌握資訊不確實,導致收入認列有問題,是否重編報告還是有轉圜餘地。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了報告重編的標準,只要平常有燒香,未達重編標準,亦可不用重編。
衍生之營業稅特殊議題
實務上曾遇過因工程爭議衍生的營業稅議題,也一併提出與各位分享。賠償收入是否要開發票?判斷時只要掌握以下原則,「只要是居於賣方立場所收取之一切代價,不管其名義為何(例如違約金、延遲罰款、加收利息或和解金等),都屬銷售額,應課徵營業稅。」反之,「若營業人(不限於買方或賣方)所取得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與交易無關),或居於買方立場所收取之收入(即賠償收入),都不屬於銷售額,毋須開立發票。」倘發生工程爭議,經雙方協商後由賣方賠償款項予買方,賣方不得以扣除賠償款後之工程款開立發票,否則恐有漏開發票之虞。
另外就是承包商常以雙方間尚有爭執,未收尾款為由拒開發票給買方。須知倘屬「包作業」(包工包料承攬工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發票之時限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故承包商以未實際收款為由而拒開立發票,恐有觸法之虞。你要說這筆錢我可能都收不回來了,還要先貼錢(進項稅額)讓對方去抵繳營業稅,是真的不公平。但規定如此,還是要多加注意。
結論
營建業經營很辛苦,要準備一大筆營運資金。與業主、供應商與下包商間又常發生紛爭,動不動就東扣西扣,沒處理好還得對簿公堂。由於工程涉及的金額通常較為龐大,一旦發生,可能對企業財務造成重大影響。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現金流的影響,故如何在爭取業務與風險控管間取得平衡,是企業接案前必須審慎思考的。不論對錯,訴訟發生時,先把錢拿在手上的人,就佔了優勢,畢竟一場訴訟動輒兩三年,手上沒拿錢的人,告贏了還要等對方給錢,可能自己就先倒掉了。
當工程爭議發生時,應重新檢視合約,盤點已入帳的交易,並諮詢專家,首先判斷過去之交易處理是否無誤,若沒有問題,則應考慮資產減損,尚不涉及報告重編。發票之開立亦須特別注意,毋需開立發票之賠償款與應開立發票之工程款互抵,恐有漏開發票之虞。先行開立被業主扣住之保留款發票,可能違反直覺,但不開立卻也是常見之裁罰樣態,不得不慎。
「商業會計法」係規範會計資訊最一般性的法律,故相較於其他法律(如公司法)對於會計資訊之規定,「商業會計法」均為特別法而優先適用。
國際會計準則(IFRS)並無全部完工法(第59條中段的反面解釋),而係工程回收法。
工程爭議與過往會計處理間當然沒有因果關係。惟基於工程交易的複雜性,嚴格檢視的話,可能會驚訝的發現,入帳錯誤的比例高的嚇人。當錢都可收回,只是快或慢時,不太會有人去追究這件事,只是當工程爭議發生,會計師、主管機關,甚至檢調進一步調查時,這些問題都會浮現,只能說它是附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