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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投資股票時最關心的非每股盈餘(EPS)莫屬,一般聽到的EPS都是稅後EPS,其實這不難理解,因為稅後才是股東真正能享有的部分。實務上有的公司繳的稅多,有的繳的稅少,有效(真正的)稅率的多寡亦變成影響企業價值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常常看到稅前虧損的公司竟然算出一個所得稅利益,然後稅後就變淨利了,令許多做投資的朋友都對標的公司的所得稅費用怎麼計算感到困擾。更令人氣餒的是,即便看了財報,投資人還是難以理解所得稅費用怎麼來的。看完這篇文章,希望能讓您瞭解:
財稅差異如何產生。
財稅差對財報影響。
財稅差異如何產生
目前台灣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是20%,有所得即須繳稅,所以將稅前淨利乘上20%,不就應該是企業的所得稅費用嗎?原則上是這樣沒錯,但因為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在認列時點上,先天即有差異,財務會計是權責發生制(您可以將其理解為權利義務的發生),稅務會計則為現金收付制,由此衍生出第一類財稅差異。此類差異通常會隨著時間的經過而消失,所以稱為「暫時性差異」。
另外由於政府政策的考量,對於部分收入不課稅,部分成本或費用不予認列,或直接就算出的課稅所得額(這就是稅務會計的「稅前淨利」)甚至是應付所得稅本身予以增減,此類差異並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消失,所以又稱「永久性差異」。
財稅差對財報影響
暫時性差異並不影響所得稅費用,永久性差異則會影響。所以當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間的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財務報表上的所得稅費用就等於稅前淨利乘上稅率20%。但當兩者間有永久性差異時,一般報表閱讀者就很難直接用稅前淨利估算所得稅費用。讓我們無法用稅前淨利直接計算所得稅費用的,通常是這兩個原因在作祟:
報表編制者的計算錯誤。
永久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指的是從會計所得調整至課稅所得的過程中被列為增減之項目,惟以後期間還會再調整回來的。常見者如「未實現」項目。略懂會計的朋友在這裡觀念可能得轉一下,此處的「未實現」非指因權利義務尚未發生的未實現。稅務會計採現金收付制,實現與否通常取決於特定事項執行與否(最常見的判斷準則就是金錢的收付或憑證的取得,但也有些例外)。常見的未實現項目包括:
投資損益。
兌換損益。
提列備抵呆帳費用。
提列存貨呆滯或跌價損失。
未實現銷貨毛利(此項目在稅務上並非減除項目,反而是加項)。
進貨承諾損失(因承諾了一個高於目前市場行情的進貨合約,所提前認列的損失)。
除了這些以外,還有許多未實現項目,就不一一列舉。一般來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未調整暫時性差異,只要金額不是太大,通常比較寬容,這是因為是否調整對國稅局而言,僅為時間上差異,稅僅是早收晚收罷了(但值得注意的是虧損扣抵有十年期間,公司是否透過此類操作獲益,就是另一個議題了,不過遇到此類問題的機率不大)。另外雖然收入或支出項目都有這方面的問題,但普遍來說,稅捐稽徵機關會比較在意費用或支出的提前認列,至於支出的延後或收入的提前認列就比較不是他們關心的重點。
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通常是因為暫時性差異所產生,然虧損扣抵亦為常見的遞延所得稅組成項目。會計上資產的定義係指具未來經濟效益,所以可以將遞延所得稅資產理解為抵稅權,例如本期提列了備抵呆帳費用100萬元,假設原來稅前淨利是0元,因為稅上不能認列,所以必須調增稅務所得100萬元,乘上稅率20%,即須繳納20萬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未來實際發生呆帳時,財務會計的處理方式是先沖銷已提列的備抵呆帳,並不影響當期損益,惟稅務會計反而可以在當期認列此筆損失,所以在實際發生呆帳的當期,會有所得稅節省的利益,符合資產認列的原則。遞延所得稅負債可以用同樣的邏輯理解,此處不再贅述。
既然是資產,即有減損評估的議題必須考量,遞延所得稅資產亦不例外。在繼續經營假設的前提下,即便公司長期不賺錢,一般不會對暫時性項目提列減損,但由於虧損扣抵有十年的期限規定,當預期公司在虧損扣抵有效期間內不可能產生足夠的課稅所得使其實現時,就得適當提列備抵損失。
合併財報之所得稅
稅務會計並無合併財報的概念,同一個國家不同公司都各自具有單獨的權利與義務,不可混為一談,更遑論不同國家本來就有不同的課稅權與稅率。要理解合併財報中的所得稅費用,困難度就更高了。當公司轉投資眾多,且跨越不同的國家時,由於不可控的變數過多,將合併報表中的所得稅費用除以稅前淨利所得到的有效稅率,參考意義通常不大。
集團中的最終母公司,在估算所得稅費用時,除了所面臨所在國的稅法規定外,還要考慮轉投資公司盈餘匯回時所面臨的額外稅負,而這又涉及到集團發展策略規劃的假設。例如過往曾發生過某上市公司不論逐月營收公布或第3季財報均十分亮眼,市場對於其年度獲利有極高預期,結果財報一出來,豬羊變色,細看才知道全部獲利幾乎都被所得稅費用給吃掉了,投資人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會有這麼高的所得稅費用?就此個案而言。大陸子公司編制報表時,雖然會考慮大陸當地應付的所得稅費用,但其不可能也無須將盈餘匯出時所需扣繳的稅款考慮在內,畢竟那是屬於股東應負擔的稅負。而台灣母公司則基於不擬盈餘匯回,所有大陸子公司產生之盈餘全數用於當地發展的基本假設,亦不估列相關稅負,感覺上似乎合理,但一旦實際將盈餘匯回,就會在當期產生鉅額的所得稅高低估數。這樣的所得稅高低估數是否合理,不能以事後結果論斷之,而須回到當初基本假設之設定是否合理來加以論斷。
結論
所得稅費用之估算相當仰賴專業判斷,惟判斷的比重越高,人為操縱的可能性就越高。由於所得稅費用估算的複雜性,即令專業人士亦很難藉由財務報表或其附註,一窺所得稅費用計算之堂奧。再加上其中人為判斷佔比很高,使得這個項目成為實務上容易算錯,甚至被操縱的項目。然建議外部報表閱讀者還是可藉由將所得稅費用除以稅前淨利,求得有效稅率後,再評估有效稅率合理性的方式,採整體角度概略瞭解所得稅費用的合理性。有效稅率過高或過低均有進一步瞭解的必要,是否係因集團中有設立於較高稅賦地區之公司,而其營業佔比又較大?還是公司所處產業,本身就是屬於政府重點扶持產業,產業平均有效稅率就較低?亦或公司不論是專業能力不足或蓄意所導致的所得稅高低估?當一家企業的所得稅高低估成為常態時,即應對這家企業的帳務品質與可信度有所保留。